顧名思義,就是為了讓全國有債務壓力的民眾,不論是因為被人倒帳、投資失利、天災(像最近的中南部豪雨成災)造成的損失、人禍(工安、車禍等)以致收入中斷、或其它支出增加(新生子女教養費、雙親或家屬新增的長照費等⋯),導致無多餘的現金,無能力處理債務的情形下,透由法院的主導來解決債務問題。

《消債條例》實施後,債務人處理債務,不再僅限於向銀行協商。還可以選擇『更生』『清算』。至於是否可以『更生』『清算』,主導權在於法院,也不再是銀行說了算。法院會在收到債務人所提出聲請後,在合理的範圍內,依債務人的能力,裁定用什麼方式清理債務。而且可納入的『債務範圍』不再只有銀行的欠款,『勞健保欠費』『手機欠費』『國民年金欠費』『民間債務:融資公司借款、當鋪借款、私人(含親友)借款』、當然還有銀行轉賣給資產管理公司的帳款,諸如此類有合法證明的都是在範圍內。所有債務問題一次解決。但也有除外的部份(舉凡:罰金、罰鍰、怠金及追徵金、因故意侵權行為所負損害賠償債務、法定扶養費用⋯等,就不適用)。

   今年107年的順利通過的案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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